一、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1957年议字第19号)规定,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
(二)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三)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四)解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1、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
2、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
3、健康疗养支出,如职工体检等;
4、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另,《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65]内发字第17号)的规定,福利费的使用范围:目前仍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为主;在生活困难解决以后如果还有结余,一般地可以对下列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
1、工作人员家属的统筹医疗费用的超支;
2、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理发师、浴室的零星购置费的开支;
3、慰问住医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34号)有关内容“(十一)关于应付福利费: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单位按规定发生福利费开支时,应当在计提标准内据实计入费用(同时计入预算支出)。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在财务会计下,将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将其他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对于其中属于从财政拨款中提取的金额,应当在确定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时作为调增项处理,对于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形成)的金额,应当在确定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余额时作为调增项处理,对于其他余额,应当在确定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时作为调增项处理;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单位按规定发生福利费开支时,应当在计提标准内据实计入费用(同时计入预算支出)。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同时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