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1号)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类至六类标准,我市为二类地区,标准调整为月人均350元。我局认真执行文件精神,抓紧开展工作,截至5月底,市本级122家单位全部完成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调整及补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