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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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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70号) 各市、州(区)财政局、税务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转发你们。同时就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类锅炉产生的废气计征环保税的问题 锅炉燃烧物所产生的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锅炉废气不能取得监测数据的,可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17年 第81号)附件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 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中工业锅炉废气产排污系数表,对照原料名称(燃煤、燃气以及生物燃料等)、工艺名称、规模等级等计算环境保护税。 二、砖瓦厂排放的污染物计征环保税问题 无法取得监测数据的砖瓦厂,可采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3131烧结类砖瓦及建筑砌块行业产排污系数表》和《3131非金属矿物制造之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业(煤矸石制砖)产排污系数表》中的系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等计算环保税。 三、建筑、市政、拆迁和道桥等施工工程扬尘计征环保税问题 参照《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扬尘,按照建筑面积计征环保税;市政工程扬尘,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道桥(公路、桥梁)工程施工面积按照路基宽度乘以施工长度计算。 上述工程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以累计削减。 建筑扬尘应纳税额=当月实际施工面积×(1.01-消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市政(拆迁)及道桥施工扬尘应纳税额=当月实际施工面积×(1.64-消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四、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计征环保税问题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对不具备监测技术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排污系数确定排放量: 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我省取4.00kg/装卸吨煤; 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我省取1.5kg(吨煤×年); 对有下列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 1.上风侧20米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者,核减20%; 2.装卸煤作业有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核减30%; 3.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的,核减30%; 4.建有封闭储煤仓的,按100%核减。 以上削减措施,根据防尘效果分别适用于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计算,两者都适用的,均予以核减。 五、对于难以取得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的其他企业、行业的计税问题 对于难以取得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的其他企业、行业,在计算环保税时,优先参照环保部2017年第81号《公告》的计算方法计税;对于81号《公告》未纳入的行业,可以参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计算征收环保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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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财政局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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